(2016)皖1221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素真与被执行人孟现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真,孟现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王素真,女,194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孟楼行政村孟楼***号。被执行人孟现玉,男,1941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孟楼行政村孟楼***号。申请执行人王素真与被执行人孟现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孟现玉赔偿王素真医疗费3069.4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孟现玉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孟现玉银行存款3269.42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孟现玉银行存款3269.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