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罗辉与曾贵华、曾桂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辉,曾贵华,曾桂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罗辉。被执行人曾贵华。被执行人曾桂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曾贵华、曾桂斌各负担诉讼费1860元。但被执行人曾贵华、曾桂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贵华、曾桂斌各18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