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与段明荣、徐梅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段明荣,徐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27312-5。法定代表人:陈建。住所:昆明市西山区下普坪村安石公路旁。被执行人:段明荣,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徐梅芳,女,彝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明荣、徐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5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段明荣、徐梅芳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房管、车管、银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名下,且申请人昆明华茂通机械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夏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成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