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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异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圣迁与福建华泰汽车零部件楔橫轧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圣迁,福建华泰汽车零部件楔橫轧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福建华泰汽车零部件楔橫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异65号申请执行人:张圣迁。被执行人:福建华泰汽车零部件楔橫轧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西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林庆麟,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福建华泰汽车零部件楔橫轧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东溪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叶朝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圣迁与福建华泰汽车零部件楔橫轧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福建华泰汽车零部件楔橫轧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履行(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103330.45元,且福建华泰汽车零部件楔橫轧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系福建华泰汽车零部件楔橫轧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故福建华泰汽车零部件楔橫轧有限公司应当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福建华泰汽车零部件楔橫轧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福建华泰汽车零部件楔橫轧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圣迁连带清偿103330.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军审判员  石谦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