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3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吴宏与被告金霞、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宏,金霞,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3790号原告吴宏,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金霞,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C座第1幢1单元5层10508号房。负责人张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与被告金霞、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宏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宏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李亚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才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