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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谢光虎与郑成华、方大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光虎,郑成华,方大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2执57号申请执行人谢光虎,男,住开远市。被执行人郑成华,男,住昆明市。被执行人方大容,女,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谢光虎与郑成华、方大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成华、方大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光虎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8万元、诉讼费24596元以及从2015年5月1日起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付利息至2016年1月10日止。经采取银行存款查询等执行措施,冻结了郑成华在云南重庆商会、云南川渝商会的保证金各十万元,由于按商会章程,需待商会换届后才能返还,故暂不能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成华、方大容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2执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宁仲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