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再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双城市朝阳乡诚明村村民委员会与孙明久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双城市朝阳乡诚明村村民委员会,孙明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再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双城市朝阳乡诚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双城市朝阳乡诚明村。代表人:何起桥,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蔚兰,黑龙江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明久。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再审申请人双城市朝阳乡诚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诚明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孙明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黑民申83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诚明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何起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蔚兰,被申请人孙明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伟、沈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诚明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以孙明久提供的1998年4月1日的《林木管护协议书》和孙启、王海的证言受理本案,此合同早在18年前就已经履行完毕,而且早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不应受理本案。本案唯一的证据,即孙启和王海的证言经过省法院进一步调查核实均属于伪证,因此原审判决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存在,并且存在恶意诉讼,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孙明久对诚明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孙明久承担。孙明久辩称,诚明村委会据以提出再审的“所谓证据”不能作为推翻原一、二审判决的证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根据孙明久提供的《林木管护协议书》和孙启、王海于2011年10月28日出具的《证明》认定孙明久看树的事实存在,据此判决诚明村委会支付孙明久105,000元的管护林地费用。再审中,孙明久未能提供该份协议书原件,一审卷宗中只有一页协议书的复印件,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诚明村委会提交的中共哈尔滨市双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共双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孙启、王海所作的谈话笔录以及孙启书写的《我的检查》等证据与该二人在2011年10月28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互相矛盾,王海此次再审为孙明久出具的证明又否认了中共哈尔滨市双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调查内容。综上,因本案证据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及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彭华杰审 判 员 唐 皓代理审判员 贾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霁阳杜欣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