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301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斯坎达·艾力与图尔洪·库尔班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坎达·艾力,图尔洪·库尔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301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斯坎达·艾力,男,维吾尔族,1989年5月2日出生,伽师县十乡中学教师,现住新疆伽师县阿其克镇伽师总场。被执行人图尔洪·库尔班,男,维吾尔族,1987年1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阿图什市八羌镇红旗农场。申请执行人斯坎达·艾力与被执行人图尔洪·库尔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图尔洪·库尔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图尔洪·库尔班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斯坎达·艾力付案款5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图尔洪·库尔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图尔洪·库尔班之妻阿依孜米古丽·阿布都热依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天山路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图尔洪·库尔班之妻阿依孜米古丽·阿布都热依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天山路分理处622848367847××……账户存款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阿拉法特·阿不都热西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 栋 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