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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18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市黄浦区卫生系统后勤服务管理中心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曼珠沙华面包房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黄浦区卫生系统后勤服务管理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曼珠沙华面包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85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卫生系统后勤服务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赵远征,主任。被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曼珠沙华面包房,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方美华。本院在执行(2016)��0115民初15582号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卫生系统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曼珠沙华面包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卫生系统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曼珠沙华面包房从本市浦东新区德平路XXX号承租房屋内迁出,因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另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上述房屋占有使用费等,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查询,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沪0115民初1558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海审判员 张 钢审判员 黄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