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5民初123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军华,住湖南省桃源县盘塘镇政府宿舍。被告:彭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童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揭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