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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智颖飙申请执行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智颖飙,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339号申请执行人:智颖飙,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杨亮,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智颖飙与被执行人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晶晶审 判 员  王辉东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