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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彭天照、方松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天照,方松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彭天照,男,1957年9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方松金,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彭天照与被执行人方松金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接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方松金应支付申请人彭天照案款133350.0元,承担执行费1900.2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3333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方松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3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礼东审判员  李长河审判员  冯涌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含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