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冯某甲、冯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某,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某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甲、冯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冯某甲、冯某乙当庭兑付4000元,于2016年10月13日之前偿还6000元,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利息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否则按原调解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冯某甲、冯某乙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6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