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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4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寨西与四川方向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寨西,四川方向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4447号之一原告:王寨西,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四川方向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李智鹏。原告王寨西诉被告四川方向标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荣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小岚、王少松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10月27日,原告王寨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方向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寨西撤回对被告四川方向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寨西撤回对被告四川方向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王寨西负担。审 判 长  李荣芳人民陪审员  张小岚人民陪审员  王少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