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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海与被执行人淄博兴茂陶瓷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海,淄博兴茂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海,男,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华滨街*号。被执行人淄博兴茂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96号鑫盛财富广场A座1322室。法定代表人李建旭。原告何海诉淄博兴茂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金成助理审判员  曲 峰助理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