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刑更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刘益铭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益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766号罪犯刘益铭,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遂川县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遂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益铭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10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78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益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8月至2016年6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刘益铭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益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8月至2016年6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期间,罪犯刘益铭缴纳原判罚金10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罚没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益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益铭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 强代理审判员 邹 勇代理审判员 吴富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