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杜垒垒与郭延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垒垒,郭延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290号申请人杜垒垒,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被执行人郭延年,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杜垒垒诉郭延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延年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杜垒垒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7688元及利息,诉讼费1420元、本案执行费2586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延年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