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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5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太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太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5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太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581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军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太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太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上海金山工业区支行、建设银行上海张江支行、上海银行上海卢湾支行账户三处,余额分别为人民币2,088.12元、390.35元、228.6元。另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效专利6件。本院已办理了上述银行账户、专利权的冻结手续,拟对专利作强制变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016年10月27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除其名下专利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专利变现尚需时日,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挺审判员  顾红兵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