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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5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刘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公司、肖体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刘君,肖体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603号原告:陈刘君,男,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肖体文,男,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丹棱镇人民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907753633。负责人:郭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刘君诉被告肖体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刘君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刘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刘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刘君负担。审判员 龙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明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