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志豪与曹柏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豪,曹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90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豪,男,199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执行人曹柏成,男,汉族,1994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王志豪与曹柏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曹柏成应赔偿208845.9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王志豪。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柏成在本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管、银行、信用社等部门,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4执9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