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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4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欣然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霍顿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4485号申请执行人李××,女,2008年1月2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陈××(李××之母),女。被执行人霍顿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5层5-22号。本院在执行李××与霍顿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毅强审 判 员  李小滨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