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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茌平农商行与邹兆厚、邹尚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兆厚,邹尚强,邹尚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764号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郝斌,董事长。被告:邹兆厚,男,汉族。被告:邹尚强,男,汉族。被告:邹尚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兆厚、邹尚强、邹尚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长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