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6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罗今强与洪泽森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68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今强,洪泽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6811号原告:罗今强,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黄灿灿,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巧惠,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泽森,住广东省惠来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今强诉被告洪泽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今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今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今强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罗今强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卢继忠人民陪审员 姚敏华人民陪审员 温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