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4民初6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罗今强与洪泽森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68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今强,洪泽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6811号原告:罗今强,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黄灿灿,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巧惠,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泽森,住广东省惠来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今强诉被告洪泽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今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今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今强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罗今强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卢继忠人民陪审员  姚敏华人民陪审员  温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