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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绵竹浦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绵竹市天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市瑞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范福海、王邦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竹浦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市某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范某某,王邦萍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财保31号申请人绵竹浦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东北镇苏绵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琴,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绵竹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天河小区天福缘70号。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被申请人绵竹市某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天河小区天福缘。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申请人范某某,男,汉族,55岁。被申请人王邦萍,女,汉族,35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绵竹市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290万元发生纠纷,被申请人绵竹市某某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范某某及王某某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1、对被申请人王邦萍名下的绵竹市剑南镇安国街富康*银杏华庭11栋*单元4楼2号房屋(监证00****0)、德阳市市区白河巷11号都市乐章*栋2-3-1号房屋(产权证号:C00****1)、德阳市市区白河巷11号都市乐章*栋1-3-4房屋(产权证号:C00****0)、德阳市市区白河巷11号都市乐章*栋1-4-4房屋(产权证号:C00****5)和德阳市市区白河巷11号都市乐章*栋2-4-1房屋(产权证号:C00****6)进行查封;2、对被申请人王邦萍名下的位于德阳市市区白河巷11号都市乐章的车位进行查封;3、对被申请人绵竹市天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采矿权进行查封,以上三项共计保全价值29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邦萍名下的绵竹市剑南镇安国街银杏华庭11栋*单元4楼2号房屋(监证00****0)、德阳市市区白河巷*号都市乐章*栋2-3-1号房屋(产权证号:C00****1)、德阳市市区白河巷11号都市乐章*栋1-3-4房屋(产权证号:C00****0)、德阳市市区白河巷11号都市乐章*栋1-4-4房屋(产权证号:C00****5)和德阳市市区白河巷11号都市乐章*栋2-4-1房屋(产权证号:C00****6)进行查封;二、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位于德阳市市区白河巷11号都市乐章的车位进行查封;三、对被申请人绵竹市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采矿权进行查封;以上三���共计保全价值29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绵竹浦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唐森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仇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