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凤与被告陈玲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陈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初4093号原告:徐凤,女,1949年7月1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春江。被告:陈玲,女,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巍。原告徐凤与被告陈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凤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春江,被告陈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2万元股本金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8日,原、被告经协商,原告受让被告陈玲持有的南京森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得公司)20%的股权,股本金额为12万元,原告经森得公司向被告陈玲支付股本金12万元,被告收到股本金后,以转让协议不是其签字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经鼓楼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480号案件判决被告陈玲拥有森得公司的股份,但被告并未将收到的股本金退还给原告。被告陈玲辩称,一、原告诉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森得公司汇款12万元至其卡的时间为2013年7月19日,早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二、该笔12万元并非原告所称的股权转让款,仅是原告女儿、原告代理人妻子崔艳借用其银行卡走账。原、被告之间从来都没有股权转让的合意,原告所称的股权转让协议也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故不存在原告向其支付股本金的事实。在森得公司转账12万到其银行卡之前几分钟,该银行卡向崔艳账户转账12万,当时崔艳称仅是借用该卡走账。原告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及支付款项的事实,被告对此均不知情。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与辩称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电子交易回单、(2015)鼓商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与庭审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予以认可,但认为原告提交的记账凭证、现金缴款单均是森得公司会计根据崔艳的交待做账,并不能证实森得公司转至陈玲卡上的钱款即股权转让款;对于被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2015)鼓商初字第480号、2415号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终3428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原告均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陈玲卡上转至崔艳账户的钱款系其二人之间款项往来,与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归还股本金的事实没有关系。森得公司认为该笔款项系徐凤通过其公司转给陈玲的股权转让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玲对此不予认可。对于对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争议的2013年7月19日森得公司转账至被告陈玲卡上12万元的性质,本院认定如下:(2015)鼓商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陈玲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与徐凤之间亦不存在股权转让的口头协议,即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陈玲之间有过股权转让合意,亦无证据证明双方确认过该笔12万元款项系股权转让款;原告徐凤提交的现金缴款单、电子交易回单、记账凭证及(2015)鼓商初字第480号庭审笔录中证人徐某的证言,仅能证明当时森得公司的代账会计���某根据崔艳的指示及崔艳给付的单据作账,并不能证明徐凤或森得公司与陈玲确认过该笔款项的性质;森得公司称该款项系徐凤交由其公司转给陈玲的股权转让款,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与陈玲之间就款项性质予以确认过。综上所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2013年7月19日森得公司转账至被告陈玲卡上的12万元即徐凤支付的股本金。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上所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2013年7月19日森得公司转账至被告陈玲卡上的12万元即股本金款项,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股本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本案诉求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再予以审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徐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影人民陪审员 许德和人民陪审员 杨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汪思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