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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杨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杨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99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青年路***号华尔顿大厦裙楼***层。负责人:王晶武,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军、王珂力,云南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林华,男,汉族,1982年8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杨林华名下的云A×××××号车一辆,车辆同时被其他法院查封扣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09431.7元、未受偿人民币109431.7元,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昆执行员 王 昆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