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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海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通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现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开通审 判 员  王清华代理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腾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