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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许成福、吴丽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成福,吴丽晖,田阿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864号申请人:许成福,男,汉族,1968年9月3出生,住台湾省台中市大里区。委托代理人:刘冠钊,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丽晖,女,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台湾省台中市大里区。被申请人:田阿婷,女,汉族,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深圳市盐田区。申请人许成福诉被申请人吴丽晖、田阿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成福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吴丽晖、田阿婷价值人民66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行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成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吴丽晖、田阿婷价值人民660000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伍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占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