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杨晓雨与深圳市中达瑞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雨,深圳市中达瑞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互诉被告):杨晓雨,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王林欣,女,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杨晓雨妻子。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中达瑞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琼宇路5号科技园厂房51栋第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7162844-5。法定代表人:卢秀兰。委托代理人:刘宝卫,女,汉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涟源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艳,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雨与深圳市中达瑞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瑞和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晓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林欣、中达瑞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入职时间及工作岗位:杨晓雨于2013年4月1日入职中达瑞和公司,入职时的工作岗位是产品技术中心技术总监;2014年8月4日杨晓雨任职副总经理兼产品技术中心技术总监。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杨晓雨与中达瑞和公司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三、离职时间:2015年4月13日。四、工资情况: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杨晓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25000元/月。杨晓雨、中达瑞和公司均未对该工资数额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的杨晓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25000元/月予以确认。五、关于是否应当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3日少发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杨晓雨主张,其于2013年4月1日入职中达瑞和公司,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0日,试用期为0个月,工资为25000元/月。截止至2015年4月13日,中达瑞和公司都没有按照上述工资标准向杨晓雨发放工资。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中达瑞和公司以15000元/月的工资标准向杨晓雨发放薪水。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4月13日,中达瑞和公司以20000元/月的工资标准向杨晓雨发放薪水。杨晓雨要求中达瑞和公司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为证明其主张,杨晓雨向本院提交了收入证明原件以及深圳市中达瑞和科技有限公司薪酬制度打印件,并申请证人周某1出庭作证。经查,该收入证明载明:“兹证明杨晓雨为我单位员工,任职技术总监职位,身份证号码:,月收入为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特此证明!”中达瑞和公司对该收入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该收入证明出具的背景是杨晓雨提出要买房,需要公司出具收入证明。杨晓雨提交的深圳市中达瑞和科技有限公司薪酬制度第二条“员工薪酬级别”第1款“公司员工级别”载明:“技术部4级专家,薪酬为10000元至25000元;技术部5级,资深技术专家,薪酬10000元至50000元。”中达瑞和公司对该薪酬制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辩称该薪酬制度系打印件,中达瑞和公司并没有该制度。证人周某1出庭作证证明,招聘时杨晓雨与中达瑞和公司约定杨晓雨年薪30万元,薪酬制度为证人周某2所编写,通过公司邮件发给销售及核心人员,当时中达瑞和公司是执行董事制度,直接由执行董事梁洪易批准即可,该制度有盖过公司红章,制度原件在邮件里可能找到。中达瑞和公司对该证人证言中周某2所称的杨晓雨年薪为30万元的部分予以认可,对有关薪酬制度的部分不予认可。中达瑞和公司当庭提交了杨晓雨2013年4月份至2015年4月份的工资表,杨晓雨对该工资表以及该工资表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该工资表并不全面,该工资表上的数额不能代表工资标准,在其提交的银行流水中2014年4月有一笔11万的入账,2014年8月份有一笔99000多元的入账,其中第二笔就是股权分红。经查,根据该工资表上的“工资总计”与“年终奖”数额计算,杨晓雨的月平均收入确有25000元/月。本院认为,中达瑞和公司确认杨晓雨的年薪为30万,根据中达瑞和公司提交的经杨晓雨确认真实性的工资表也可以计算得出杨晓雨的月平均收入也达到了25000元。根据中达瑞和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可知,该公司在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期间以15000元/月的标准向杨晓雨发放工资,在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以20000元/月的标准向杨晓雨发放工资,杨晓雨均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均未提出书面或者口头异议,且杨晓雨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签字确认是在其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做出的,因此可以将这一工资标准的变化视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口头变更已经超过了一个月,变更后的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该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效,杨晓雨签字确认且未提出异议,视为对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数额的变更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杨晓雨要求中达瑞和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3日期间少发的工资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六、离职情况:杨晓雨主张,中达瑞和公司单方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杨晓雨从未提交过辞职申请,中达瑞和公司应当向杨晓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证明其主张,杨晓雨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杨晓雨离职的通知。中达瑞和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辩称该通知中非常清楚的注明是员工方主动离职。中达瑞和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工作交接清单原件,用以证明系杨晓雨主动辞职,并进行了工作交接,公司也向其发放了截止至2015年4月10日的工资。杨晓雨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其工作交接的对象是刘光德,他是杨晓雨在中兴通讯多年的同事和老部下,他来中达瑞和公司也是杨晓雨多次游说的结果,在此之前刘光德在中达瑞和公司仅负责售后,突然接手这么多工作不知道如何开展,于是请求杨晓雨把相关的工作交代一下,杨晓雨不想使他难做,所以就对部分工作进行了交接,但也仅仅是业务工作的交接,而不是办理人事劳动关系的终止手续,按照公司的规定,离职需有离职申请表和审批表。中达瑞和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社保说明原件,用以证明中达瑞和公司要求社保局出具关于杨晓雨将社保从中达瑞和公司主动转出,而非中达瑞和公司转出的书面说明,社保局称中达瑞和公司直接拨打12333就可了解相关情况,该情况也与杨晓雨在答辩时说的情况是一致的。杨晓雨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该社保说明反映的情况并不全面。本院认为,杨晓雨仅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杨晓雨离职的通知,且该通知载有“……杨晓雨先生因个人发展需要,特提出全面退出公司管理层,全心发展新的领域……”的字样,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杨晓雨所主张的中达瑞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达瑞和公司主张杨晓雨系自动离职,但未向本院提交杨晓雨的离职申请,仅向本院提交的关于杨晓雨离职的通知、工作交接清单以及社保说明,并不足以证明杨晓雨系自动离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时,可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中达瑞和公司应当向杨晓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鉴于杨晓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5000元/月高出2014年度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8162元(6054元/月×3倍),计算杨晓雨的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18162元为基数。结合杨晓雨在中达瑞和公司的工作年限,中达瑞和公司应当向杨晓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405元(18162元×2.5)。七、关于股权分红:杨晓雨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畴,杨晓雨可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八、代通知金:本案不属于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本院对杨晓雨要求中达瑞和公司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九、仲裁情况:杨晓雨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请求为中达瑞和公司支付杨晓雨: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000元;2、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3日累计少发的工资185000元;3、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3日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67000元;4、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3日单位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26000元;5、2014年度期权分红280000元;6、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46250元;7、代通知金25000元。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5)56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1、中达瑞和公司支付杨晓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5405元;2、驳回杨晓雨的其他仲裁请求。十、诉讼请求:杨晓雨的诉讼请求:1、中达瑞和公司向杨晓雨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3日累计少发的工资合计185000元;2、中达瑞和公司向杨晓雨支付2014年度期权分红人民币280000元;3、中达瑞和公司向杨晓雨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人民币46250元;4、中达瑞和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及拖欠劳动报酬向杨晓雨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5000元;5、中达瑞和公司向杨晓雨支付代通知金人民币25000元。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市中达瑞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晓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405元;二、驳回杨晓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杨晓雨起诉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杨晓雨负担5元;深圳市中达瑞和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深圳市中达瑞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每案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法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