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与孟某、吴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孟某,吴某,张家口速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初13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南路39号。被告孟某。被告吴某。被告张家口速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奥林星城小区。法定代表人苏晓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诉被告孟某、吴某、张家口速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红旗楼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