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建新、张素环与白凤贤、龚福久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新,张素环,白凤贤,龚福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新。申请执行人张素环。被执行人白凤贤。被执行人龚福久。本院在执行张建新、张素环与白凤贤、龚福久侵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大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