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30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长沙裕康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裕康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30民初393号原告:长沙裕康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邓菊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欣,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邵阳市。法定代表人:卿于兰,该公司经理。原告长沙裕康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裕康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简称“开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裕康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菊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裕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欠款96746元及延迟付款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通道县芦笙国际工程项目防水施工合同》,由原告整体承包该项目的防水工程,2016年1月23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工程进度款195146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算清单”。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支付了98400元,尚欠96746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开富公司未予书面答辩。原告裕康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核,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施工合同中签订合同的金双喜有被告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结算清单中有加盖被告公司的公章,两份“承诺书”中分别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加盖被告公司的公章,故本院均予以采信,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4日原告裕康公司与被告开富公司签订了《通道县芦笙国际工程项目(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裕康公司整体承包该项目的防水工程。原告依约进行了防水工程施工,2016年1月23日双方对防水工程进行结算,被告应付给原告防水工程款共计195146元,为此被告开富公司向原告出具了“防水工程结算清单”。原告持“防水工程结算清单”向被告追讨工程款,2016年4月26日被告公司芦笙国际项目部对支付工程款作出了书面承诺,2016年5月2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卿于兰又向原告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在2016年7月底前全部付清所欠原告款项。事后,被告经建设方于2016年6月份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98400元,尚欠原告防水工程款96746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防水工程结算清单”及付款“承诺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维护。被告未依约如期付清全部工程款,其行为违约,应负本案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尚欠工程款9674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所诉利息自愿放弃,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给原告长沙裕康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967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19元,由被告邵阳市开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吴春嫦人民陪审员 王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艺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