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欧福祥诉邓国林、吴俊英、第三人钟满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福祥,邓国林,吴俊英,钟满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1467号原告欧福祥,男。被告邓国林,男。被告吴俊英,女。第三人钟满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欧福祥与被告邓国林、吴俊英、第三人钟满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欧福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邓国军人民陪审员 廖小瑜人民陪审员 刘建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冀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