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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欧福祥诉邓国林、吴俊英、第三人钟满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福祥,邓国林,吴俊英,钟满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1467号原告欧福祥,男。被告邓国林,男。被告吴俊英,女。第三人钟满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欧福祥与被告邓国林、吴俊英、第三人钟满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欧福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邓国军人民陪审员  廖小瑜人民陪审员  刘建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冀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