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锦斌与罗庆翔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锦斌,罗庆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锦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张婉媚,广东领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罗庆翔,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周腾,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锦斌因与被申请人罗庆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锦斌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再审申请人所欠被申请人罗庆翔的款项是赌债,是非法债务,不应受法律保护。2、申请人自2010年6月至今就上述赌债已经向被申请人偿还269892元,其中在签订案涉《现金借款合同》后偿还了150200元,包括银行转账43200元、现金107000元。罗庆翔称申请人未还过款,明显是虚假诉讼。二、因被申请人罗庆翔的胁迫,导致申请人不敢出庭和不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再审申请人刘锦斌与被申请人罗庆翔的QQ聊天记录。拟证明被申请人是开设网上赌球的庄家,申请人所欠款项为赌债,并非民间借贷。2、2012年7月25日至2012年10月10日的7张现金借据。拟证明再审申请人向作为庄家的被申请人下注赌球后输给被申请人大额款项,被胁迫写下现金收据。3、2013年7月2日及11月22日的两份委托书。拟证明被申请人罗庆翔委托梁桂华向再审申请人以胁迫的方式追讨赌债。4、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记录、收据。拟证明再审申请人自2010年6月至今就赌债已经向被申请人偿还过269892元,其中在2013年12月2日与被申请人签订《现金借款合同》后,共向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方式还款150200元。再审听证询问中,被申请人罗庆翔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2、3、4(除证据4梁桂华所写收据外)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以转账到他本人指定银行账户的为准,对其他转账不予认可为还款。本院审查查明:在2013年12月2日双方重新签订确认借款的《现金借款合同》后,刘锦斌于2013年12月20日转账15000元、2014年2月28日转账3000元到罗庆翔指定账户。另外合共向梁桂华转账25200元。2013年12月13日,罗庆翔出具的收条注明收到刘锦斌现金25000元;2013年12月20日,罗庆翔出具的收条注明收到刘锦斌还款15000元,尚余拾陆万未收。2014年1月24日,梁桂华出具收条注明收到刘锦斌17000元。听证询问中,罗庆翔最后确认刘锦斌尚欠其160000元未还。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锦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阮惠雄审判员 胡金泉审判员 彭晓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绮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