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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0321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台安县水岸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楠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安县水岸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楠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辽03**民初1586号原告:台安县水岸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楠楠。原告台安县水岸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楠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安县水岸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台安县水岸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