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钟云与罗卓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云,罗卓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4民初1066号原告:钟云,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罗卓权,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云诉被告罗卓权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钟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罗卓权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清还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4月20日,被告罗卓权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750000元,并立下“今有罗卓权向钟云借到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元)上述借款经双方约定为无息借款”字样的借条。双方口头约定一年内归还,逾期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罗卓权逾期未依约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提起本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罗卓权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询全国法院专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未查询到与原告钟云所列的被告罗卓权身份信息相符的人员,即原告钟云起诉的被告罗卓权的身份信息等情况不明确。且经法院通知原告钟云限期提交被告罗卓权的身份信息等情况后未能如期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原告钟云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桃嘉人民陪审员 郭慧娟人民陪审员 黄明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珮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