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辖终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武汉华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华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博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睿拓展软件有限公司,褚绍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明雅苑小区3-1-202室。法定代表人:褚绍华。委托代理人:王曼,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博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三路五十六栋A三楼之二。法定代表人:方向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映昭,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娟,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华睿拓展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新岭路宝坤工业园4栋3楼。法定代表人:褚绍华。原审被告:褚绍华,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曼,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华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博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华睿拓展软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褚绍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7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深圳市华睿拓展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林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房依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