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396李博与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博,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396号申请执行人李博,男,汉族,1978年6月22日生,居民。委托代理人史龙青,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汤峪镇塘子街北段西侧西环路1-2号。法定代表人宋军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蓝田县汤峪镇塘子街北段西侧富康路**号。法定代表人辛伯儒,该公司总经理。李博与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陕0122民初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博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李博与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就履行本院(2016)陕0122民初472、473、474号民事调解书所载明的调解协议第二项作出具体还款计划,并已分两次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博25000元、29000元执行款。在上述执行款给付后,申请执行人李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还款计划表示认可并同意。目前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正按上述还款协议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暂时无可供执行人的财产,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询申请执行人李博的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2执3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