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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廷洪、韦加完诉绥阳雨露观光果业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洪,韦加完,绥阳雨露观光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1873号原告张廷洪。委托代理人曾宪平,绥阳县洋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韦加完。委托代理人曾宪平,绥阳县洋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绥阳雨露观光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贵恒,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洪、韦加完诉被告绥阳雨露观光果业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廷洪、韦加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廷洪、韦加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廷洪、韦加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6.00元,已减半收取1588.00元,由原告张廷洪、韦加完负担。审判员  梁华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