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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开兰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开兰,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第2439号原告:郑开兰,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福,系郑开兰的丈夫。被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沈金荣。原告郑开兰与被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郑开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开兰负担。审判员  刘承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亮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