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开兰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开兰,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第2439号原告:郑开兰,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福,系郑开兰的丈夫。被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0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沈金荣。原告郑开兰与被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郑开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开兰负担。审判员 刘承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亮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