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14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史芳婷、李耀森等与赵兴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芳婷,李耀森,李强,赵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415-2号申请执行人史芳婷。申请执行人李耀森。申请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赵兴。申请执行人史芳婷、李耀森、李强与被执行人赵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雁刑初字第003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5650元人民币并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陕A×××××、陕A×××××汽车两辆,因该车辆实际停放地无法确定,故暂无法处置。本案被执行人赵兴犯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0日止,现正在服刑期内。申请执行人史芳婷、李耀森、李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上述情况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案款本金为619000元,申请人未受偿51335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4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