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执5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与被执行人邢玉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邢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5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牟景珩,该行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志毅,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邢玉波,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玉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海商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邢玉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邢玉波尚欠人民币54143.03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邢玉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