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4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韩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493-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又名杨某某,男。被执行人:韩某某,男。被执行人:郭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56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4月21日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期间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的(2014)府民初字第0156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的位于某地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现因查封期限已满,需要续行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的位于某地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予以查封(续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