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兰州市第六十九中学与曹涛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第六十九中学,曹涛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603号原告:兰州市第六十九中学,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樊书兴,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升荣,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新村84号702室。被告:曹涛亚,女,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四冶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第六十九中学诉被告曹涛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市第六十九中学于2016年10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第六十九中学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兰州市第六十九中学承担。审判员 佘占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