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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吴小娟、朱晓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吴小娟,朱晓东,浙江天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37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6号。主要负责人:丁卫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根良,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吴小娟,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朱晓东,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浙江天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香槟郡小区。法定代表人:赵威。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被告吴小娟、朱晓东、浙江天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因浙江天骄置业有限公司已代偿借款本息,被告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