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雁民初字第058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李某截止2019年底每月五号前支付高某4816元人民币。”现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某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420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