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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3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有仙与吕伟强、金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仙,吕伟强,金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3466号原告:张有仙,女,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旭东,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同事。被告:吕伟强,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金巧平,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有仙为与被告吕伟强、金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有仙的委托代理人贾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伟强、金巧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23日,被告吕伟强以东阳市三星工具织造厂需归还银行贷款为名,向原告张有仙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此款于春节前归还不计利息,如超过春节则按2015年10月23日起计息,月利1分5厘计算,按月付”。同日,浙江东阳市三星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吕伟强转账支付15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张有仙向吕伟强的出借款,另50万元为东阳市三星工具织造厂的银行贷款。另查明,原告张有仙的配偶张瑞明系浙江东阳市三星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金巧平系东阳市三星工具织造厂的法定代表人,二被告于2003年6月24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伟强、金巧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有仙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3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吕伟强、金巧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翠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华倩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