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烟台大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姜振军、姜振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大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姜振军,姜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11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大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09号。法定代表人:林岩青,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姜振军。被执行人:姜振。本院在执行烟台大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姜振军、姜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大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