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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菊香、何亮、何芳、何友华、何思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永华娱乐设备租赁部、张爱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菊香,长沙市岳麓区永华娱乐设备租赁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菊香。何亮。何芳。何友华。何思宇。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永华娱乐设备租赁部。经营者张爱兵。、申请执行人刘菊香、何亮、何芳、何友华、何思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永华娱乐设备租赁部、张爱兵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已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永华娱乐设备租赁部、张爱兵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永华娱乐设备租赁部、张爱兵收入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