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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姜月、凤冈县金三角夜宵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月,凤冈县金三角夜宵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1865号原告: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牮,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坡,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浪浪,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月,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被告:凤冈县金三角夜宵城。负责人:姜月(即第一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月、凤冈县金三角夜宵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1元,减半收取111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 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梨梨 搜索“”